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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关于
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
(商标[1998]06号 1998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函询问,多件注册商标的组织使用及并列使用是否合法。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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