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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档案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档案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档案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档发[198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为完善以《中华人民兵和国档案法》为中心的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强档案工作法规、规章的宏观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制度的规定精神,我局决定建立档案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省级以上专业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1式10份,报送国家档案局备案。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前的法规、规章,经过清理如继续有效,请于五月底以前报送我局(不需附起草说明、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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