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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人薪发〔1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人民检察院: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外出办案时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六角,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五角;其他辅助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五角,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四角。
 二、各级检察机关的法警及检察机关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监狱、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在侦查办案时岗位津贴每人每天一元。
  不参加办案的人员不得享受岗位津贴。
 三、检察干警侦查办案岗位津贴,按天计算,按月发给。因节假日、病、事假缺勤或脱产学习未参加侦查办案的,不发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检察干警侦查办案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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