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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讲话的通知

  随着形势的发展,偷税抗税犯罪在主体、手段和形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偷税问题;个人承包、租赁、合伙经营者的偷税问题;暴力抗税问题;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等行为的定罪问题,等等。这都是我们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是高法院、高检院在国家税务局的参加配合下,经过近两年时间调查研究,反复酝酿形成的。其中除包括“两高”以前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外,还针对当前办理偷税抗税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解释。这是建国以来“两高”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偷税抗税犯罪及有关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必将对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司法解释”。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查办偷税抗税案件的实际,组织干部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务求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四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对宣传“司法解释”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大张旗鼓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每个纳税人都了解“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提高守法纳税意识。
 二、积极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偷税抗税犯罪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危害极大。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突出重点,查处重大案件。尤其对暴力抗税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要重视对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对策的调查研究,根据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偷税抗税犯罪突出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治理。
 三、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刑法、税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重大犯罪,要坚决查办。对于偷税抗税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受理,该立案侦查的就要立案侦查;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注意掌握政策。对所受理的案件,如经审查不构成犯罪,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作处理;对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积极补税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复杂、疑难案件,要慎重处理。要讲究办案方法,注重社会效果。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惩戒犯罪分子,教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税案的主要特点是偷税案件多,法人犯罪多;一经查办,很多都能认罪服法、积极补税。因此,在查办过程中,要讲究方法,对那些偷税犯罪的责任人员,特别是对那些影响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键人物,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要通过办案,以案讲法,教育纳税人依法纳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还要注意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和手续,文明办案,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
 四、要加强税务检察室的工作。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设立税务检察室,有利于加强税务检察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办偷税抗税案件;有利于熟悉税务工作,及时了解偷税抗税犯罪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有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互相配合、协作。现在看,税务检察室的作用很大,成效明显,应该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要加强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配合。特别是查处重大案件和暴力抗税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但要注意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混淆职能,互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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