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贯彻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的精神,依照
刑法惩处的是那些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对于绝大多数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人,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处理,情节较轻的,可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还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近期,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两高”这个
“解释”的颁布,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做好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选择从宽和从严的典型案例,通过深入发案单位和地区,公开审判,就案讲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宣传
“解释”,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回答群众的咨询,教育广大公民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地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
同志们,刚闭幕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号召全国人民,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和国家经济管理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加强税收工作,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意义更加重大。依法惩办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我们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最近,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我们各级人民法院要一如既往,继续贯彻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决同偷税、抗税和破坏国家税收的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的话完了,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副检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1992年4月10日)
各位记者,各位同志:
今天,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局在这里发布:“两高”《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当前,加强税收工作更具有现实意义。全党全国人民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小平同志在南方视察时的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我国的经济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坚实有力的财政后盾。这次颁布《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就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检察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指导思想,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不放松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税务检察职能,积极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1985年至199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2898件,通过办案直接挽回税款损失6.02亿余元。几年来,检察机关查办偷税抗税案件数逐年增多,其中1991年立案查处9258件,挽回税款损失1.66亿多元,是历年来最多的一年。在维护税收秩序,强化依法纳税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1985年始,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陆续设立了税务检察室2504个,配备干部9137名,有力地加强了税务检察工作。为正确执行法律,及时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犯罪,高检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如1986年3月高检院制定了《关于偷税抗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6年6月会同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1991年1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以及1991年10月会同
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等等。此外,高检院还结合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大检查,严肃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