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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讲话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在联合新闻发
 布会上讲话的通知
 (1992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199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就“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林准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副检察长、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国家税务局金鑫局长在会上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现将这四篇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解释》贯彻执行。

    依法惩治偷税、抗税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工作顺利进行--在新闻发布
          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准
             (1992年4月10日)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在这里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就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向大家作一通报。
  大家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已广泛地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国家税收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90%以上。依法顺利完成税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财政收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大多数纳税人能够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是,由于税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处于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国家利益,进行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还相当严重,偷税、抗税金额一般都相当大,犯罪手段隐蔽狡诈,极少数地方甚至发生冲击、打砸、爆炸、袭击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住宅,乃至残酷报复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等恶性案件。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干扰改革开放,败坏社会风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惩办偷税、抗税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除了依照刑法严厉打击了那些严重破坏税收秩序,进行杀人、伤害、爆炸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外,近年来也依法惩办了一批偷税、抗税犯罪分子。从判处的人数看,1990年为934人,1991年为1334人,1991比1990年多42.83%。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配合每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斗争,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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