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业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计划下达部门或开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鉴定主持单位(部级鉴定会由民品司作为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验收鉴定:对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对新产品的评价,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或共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方法对新产品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验收鉴定结论。
第五章 鉴定会
第二十一条 各种级别的鉴定会由相应的主持单位主持,主持单位主持召开鉴定会的预备会、开幕式和闭幕式;鉴定委员会负责全部鉴定活动。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由5至13名成员组成。
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家技术职务(职称);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委员会成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者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直接参加该产品的开发研制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开发研制单位的同行专家可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四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鉴定委员会可下设测试组和资料审查组,负责产品的技术测试工作和鉴定文件、资料的审查,并向鉴定委员会报告测试和资料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鉴定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有权要求新产品开发者回答问题,或对新产品进行验证试验。
鉴定委员会草拟鉴定报告,委员会主任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鉴定会会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