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机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有销售前景;
(二)样机经测试符合研制任务书或研制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或建立标准化文件;
(四)产品能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 定型鉴定的条件:
(一)试产的产品性能稳定,符合技术指标,或达到用户要求;
(二)有完整配套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艺资料和其他技术文件;
(三)具有正式投产必需的各种条件和手段;
(四)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试销产品经用户试用。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七)产品有销售前景,经济效益良好。
第十八条 技术鉴定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
(二)研制任务书或研制合同书;
(三)研制总结报告;
(四)产品技术条件或技术标准;
(五)试验、测试报告(若产品明确由国家或部归口单位进行检测、计量、标定者,应有归口单位的检测报告或标定证书);
(六)工艺指导资料;
(七)使用单位的试用意见(如无使用单位、应有考机试验分析报告或试运行记录);
(八)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包括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定型鉴定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
(三)试产总结报告;
(四)试验、测试报告(若产品明确由国家或部归口单位进行检测、计量、标定者,应有归口单位的检测报告或标定证书);
(五)产品技术条件、使用的标准和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全套图纸和设计文件资料;
(七)工艺资料和文件;
(八)成本分析报告;
(九)试生产质量分析报告;
(十)正式投产条件报告;
(十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分析报告;
(十二)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条 鉴定形式有三种:
(一)检测鉴定:一般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对新产新品进行检测、评价,并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