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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办法

 第八条 部民品司归口管理民用新产品鉴定工作(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制定办法,受理国家级和部级鉴定事项,并主持部级鉴定会。
 第九条 有些民品由行业归口部门进行鉴定,其结果报部议定后,视同部内同级鉴定。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条 研制单位申请进行部级或国家级鉴定的新产品项目必须列入部年度计划,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新产品部级或国家级鉴定时,研制单位在鉴定前一个月提出请示报告,并附有关鉴定资料,逐级上报到部。请求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和鉴定准备情况。
  与外单位合作研制的产品,若需有关部门共同鉴定时,由合作研制的单位各自向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民品司负责审查鉴定申请是否符合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查鉴定资料是否完整、正确和有效。
  需行业归口部门认可的事项,由民品司提请各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审查。
  民品司审查后,认为符合部或国家级鉴定要求时,组织研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商谈和安排有关鉴定事项,确定鉴定形式和时间,然后,由民品司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批复,或由部向主管部门申请国家级鉴定。
 第十三条 部经鉴定后,应将《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格式见附表)正本一式三份报部审批。
 第十四条 民品司审核《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进行编号登记。在审核中,如发现有重大缺陷,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若符合要求,则在“部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审查意见,报部盖部“新产品鉴定专用章”后,《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生效。两部门联合鉴定的项目,其《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上应由两部门审批盖章。
  《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正本,两份留部存档,一份退研制单位,其复印付本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部一旦发现并核实鉴定工作弄虚作假,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第三章 鉴定条件和提供的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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