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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办法

航空航天工业部
 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办法
 (1992年4月8日航空航天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化,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结合航天工业民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新产品的鉴定,若新产品申报科技成果,则执行《航空航天部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民用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鉴定是指对新产品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和经济效益、生产工艺和条件、市场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它是新产品研制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投产的依据。
  新产品鉴定分为:
  (一)技术鉴定:对样机(样品)的鉴定。
  (二)定型鉴定:对试产产品进行设计和生产的鉴定。
  新产品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试产结束或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鉴定。
 第五条 对于专业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其技术鉴定和定型鉴定可合并进行;对于批量大、结构复杂的产品,必要时,定型鉴定可分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鉴定两步进行。
 第六条 对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质量的新产品,其鉴定应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产品鉴定级别视其技术难易、水平高低、生产规模大小以及效益情况分为国家、部、院(含局、基地、总公司,下同)和基层四级。
  凡列入国家各类计划;或技术难度大,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首创者;或批量很大、经济效益显著的新产品,可申请部级鉴定。
  在某技术领域内有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新产品,可申请国家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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