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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1992年4月1日 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的
  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以下简称“项目”)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预定目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制定并颁发“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在指定“项目”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 定义
  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颁发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均统一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 授权
  中国民航局局长授权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根据本规定颁发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章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第七条 编号
  (一)技术标准规定的编号分为两类:
  (1)CTSO-C×××;“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与国际上通常采用TSO“C”类“项目”一致,且编号一致;
  (2)CTSO-2C×××;“2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是除“C”类以外民航局认为需要的其它“项目”,且编号为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二)技术标准规定的修改版次用编号尾部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列标识,第一次修改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为CTSO-C×××b或CTSO-2C×××b等。
  (三)上述编号C或2C后的“×××”是指1至999的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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