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的问题
问:律师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是被害人的代理人还是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人?被害人死亡,生前未委托代理人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司法部律师司,1990年4月3日)
答:一、律师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是依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代理。因此是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最高法院1988年10月曾答复过新疆高级法院: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我们同意最高法院的意见。(1990年7月25日)
12.地方性法规中能否对某些违法人员规定收容教育
问:《
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对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赙等七种违法人员规定了收容教育,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否可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0年5月31日)
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1990年8月31日)
13.基层法院能否设立执行庭
问:基层法院能否设立执行庭?(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1990年7月27日)
答: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对是否设立执行机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但是名称最好不要与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审判庭相混淆,执行机构以不称“庭”为好。(1990年9月26日)
14.已免职的审判员仍以审判员身份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已免职的审判员仍以审判员身份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山东省人大法制工作办公室,1990年8月6日)
答: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人员有明确的规定。蓬莱县人民法院由已免去审判员职务的人担任审判工作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关于在上述情况下审结的案件如何处理问题,请山东省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决定。(1990年10月15日)
15.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