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四)

  答: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不包括没收土地。没收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土地的使用权问题,需另行研究。(1991年2月1日)
 9.走私案件赃款赃物如何移送
  问:中发(90)6号文件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赃款赃物要移送人民法院,与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只移送清单、照片不一致。今后如何办理?(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1990年5月8日)
  答:经与中政委、最高法院商议,中发(90)6号文件“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今后无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凡是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赃款赃物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判。”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海关法的规定原则是一致的。至于走私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办法,则仍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1990年6月15日)
 10.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对违反消防条例的单位进行罚款
  问: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对违反消防条例的单位进行罚款?(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1990年6月4日)
  答:消防条例三十条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根据消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违反消防条例,未构成犯罪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地方性法规不宜再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1990年7月23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