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在实施
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同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权限不一致的变通规定
问:我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将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权限由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耕地3亩以下变通为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变通为15亩以下。是否可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1日)
答: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土地管理法(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第
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由于有些常委委员不同意作这一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
关于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中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土地管理法未作这一规定。根据上述情况,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以不规定放宽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权限为宜。(1990年12月19日)
8.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没收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包括没收土地
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没收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包括没收土地?没收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归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