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四)
(1992年4月)
1.拆迁部门作出的拆迁决定是否可以由事业单位强制执行
问:《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拆迁部门裁决不服,逾期不起诉、不执行的,由城管监察大队(事业单位)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贵州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89年11月2日)
答: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拆迁问题的裁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或者规定由作为事业单位的城管监察大队强制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不要作关于拆拆迁部门的裁决由城管监察大队强制执行的规定。(1990年2月8日)
2.“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括被买卖或非法转让的土地
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中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括没收土地本身?(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0年3月31日)
答: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中所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不能解释为包含没收土地。(1990年7月11日)
3.对非法购买农民自留地并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盖房行为的处罚适用什么法律
问:对非法购买农民自留地并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盖房行为的处罚,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还是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3月12日)
答:来函所述案件应当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这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不能解释为包含没收土地。对这一案件的非法出卖自留地的农民,我们意见,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后,可以不收回该自留地使用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对该自留地的使用权作出处理。(199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