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的党团组织机构。研究生中的党、团员,一般应参加导师所在的研究室的党、团支部,也可以参加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所在的党、团支部。党、团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成立研究生党、团支部。所有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导师所在的研究室或教育部门的政治学习。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研究生会,便于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学术交流和开展文体活动,活跃业余生活,并起到与党团组织加强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章 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条 领导的重视和健全的管理机构是招收、培养研究生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招生单位应有一名所长(主任)或副所长(副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掌握招生、培养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做好招生、培养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廿一条 教育部门在招生、培养和学位工作方面的职责:负责有关招生、录取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及接收新生入学报到,组织复查,办理注册等;在培养阶段,承担组织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落实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单位或学校,组织安排导师授课,组织导师和学生拟定论文选题和工作计划;组织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和论文的阶段报告,组织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方面的有关工作,以及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应同其它业务管理部门一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待遇和分配
第廿二条 脱产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享受奖学金。享受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享受原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其它待遇。
第廿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相当的住房和工作、福利等其它条件。研究生住房,一般平均每人六平方米。最低不得少于四平方米。博士生的住房条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适当高些。不宜租用执行所或在办公室安排研究生住宿。
研究生出差参加与课题或论文题目有关的协作项目、学术活动等,可按在职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办理。
第廿四条 研究生毕业后,根据需要和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对不服从分配者,按《国家地震局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职研究生一般留本单位工作,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按招生计划或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去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廿五条 本暂行规定未详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地震局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地震局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