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地震局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

  招生单位必须按招生的学科、专业制定出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培养方案包括:业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的要求(学位课程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学分等),科研实践训练,论文工作的要求,各阶段的时限要求等。
  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要求考试,选修课可考试或考查,考试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按通过、不通过记分。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或学分。
  因不及格补考的,补考成绩最高评为良,并加“补考”字样。因病因事缺考,补考优秀的可评为优。学位课程学习阶段,成绩均合格的研究生,才能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第十六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导师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导师要教书育人,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始终注重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导师要为人师表,以自己的良好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坚韧不拔的奋进精神去影响研究生。要注意科学工作方法的训练,注意充实和开拓研究生的现代基础理论和前沿科学知识。重视动手能力、独立思考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训练,努力使他们成为科学领域的开拓型人才。
  (三)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
  (四)新生入学后,导师(或指导小组)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对学位课程的必修课、选修课的门数、考试科目、要求、考试或考查的期限和方法,指导方式等做出规定。并对培养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督促和定期的检查。
  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研究生,必须补足本专业大学本科主干学科的二至三门课程。其课程的考核方法由导师确定,但不得列为学位课程。
  (五)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与研究生共同拟定论文计划,其中包括各阶段的内容、要求、进行方式和期限等。该计划应报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备查。
  (六)导师应尽可能地为研究生授课和编写教材。
 第十七条 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培养德才兼备的研究生的重要保证。
  各招生单位的党委要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有一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分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团委和工会等组织,有效地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部门应主动配合导师、研究室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教育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员。要注意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他们的不同学习阶段(入学、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毕业分配等)进行思想教育,把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针对性结合起来,并注意总结经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