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是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来源。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是推动教育和科学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地震科学是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边缘学科,能否培养出高质量的学位研究生不断充实地震科技队伍,是关系到地震科学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第二条 国家地震局所属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是地震系统培养研究生的基地,承担为地震系统培养研究生的任务。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健康的体魄;富有科学的探索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较强的地震科技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单位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带研究生期间必须有稳定的课题和经费,并且在第一线工作。
博士生导师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生导师由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国家地震局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应根据地震系统的需要和各招生单位的重点任务、攻关项目、学科特点并结合培养能力和培养条件,提出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招生人数。
各执行单位根据规定的时间,按照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出下年度的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上报国家地震局。
第七条 招生工作是研究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考生的水平和研究生的质量,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招生单位可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此项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组长由招生单位主管教育工作的所长(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议年度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和录取名单,做出对入学新生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统筹解决、落实研究生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有关物质条件等问题。
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按照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填写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统一答复考生来信及询问,接受报名,审查考生条件,寄发准考证,对推荐免试的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查和办理录取手续。组织命题,试题印刷、保管、分发(准备考场,组织考试),组织评卷、复查、登分、政审和提交初录材料。组织复试,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对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审查,发录取通知书,接受新生入学报到,进行新生入学后的复查工作,完成招生工作各阶段的各种报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