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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第十四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 查处《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六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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