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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六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尊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
 第七条 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员证由国家档案局负责制作与填发;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交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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