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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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