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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农业部所属系统审计人员《审计证》试行办法

制发农业部所属系统审计人员
 《审计证》试行办法
 (1992年3月28日 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所属系统审计人员管理,明确审计人员上岗资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审计证》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监督的资格证书,审计人员凭《审计证》上岗,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农业部颁发的内部审计制度。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兼职人员是否发放《审计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条 《审计证》颁发对象是部所属农业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县乡(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职审计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取得《审计证》。
 第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遵守财经审计法规制度;
  3. 热爱审计工作,执行审计守则。
  (二) 专业知识条件
  1. 具备初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2. 具备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以上;
  3. 取得大、中专程度审计或会计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以上;
  4. 不具备审计、会计财经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并参加过全国农业部系统或省级审计干部审计证书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
  5. 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也未经过审计专业培训,但从事会计、审计工作连续计算满六年以上的。
  凡具备基本条件、又具备专业知识条件之一者,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取得《审计证》。
 第五条 《审计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经营管理等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审计机构负责《审计证》的颁发和管理。
  乡镇企业系统《审计证》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审计证》办法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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