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6日法发〔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
收养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施行。
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
收养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
收养法,掌握
收养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
收养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收养问题。
二、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
收养法。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
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
收养法处理。对于
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
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