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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第十条 鉴定可分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以及视同鉴定等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技术鉴定的准备工作。在完成了试验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后而无新的要求提出时,该课题即可结束试验工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后,课题组即可做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提出课题的研究报告和工作情况报告,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及附件。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单位应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名单,由部劳动安全司和科技司负责审核。鉴定委员会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控制在五至十三人。
 第十三条 工业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要符合申请手续。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填写四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并附有两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部劳动安全司。
  (二)部劳动安全司对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能否鉴定的决定,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由主管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部科技司审核会签,经批准后由部劳动安全司发文,抄送科技司。
 第十四条 部劳动安全司负责办理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鉴定会的主持人一般应是处级以上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项目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对科技成果具体的鉴定(评价、讨论等)应由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鉴定意见由主任委员亲笔签字,鉴定组全体成员应列表签名。
 第十五条 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应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
  (一)部劳动安全司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部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课题承担单位打印成正式文本。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填写(格式见附件三、四)。
  (二)已经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部科技司加盖科技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三)办理成果登记须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五)和“科技成果简介”(格式见附件六)一式四份,并报部劳动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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