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 法办<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律师司给我院研究室《关于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1992年2月14日 (92)司律字第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