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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培训、研讨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参观、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
  (四)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
  (五)通过广播、函授、电视、录像、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专题调查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
  (八)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建材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脱产学习时间,平均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七天。每三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九条 在规定的脱产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除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外,按国家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条人员的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可以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划出专款,专门用于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兼职为主,专、兼职结合。专职教师要参加教学组织和管理,兼职教师应在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高等院校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务评聘等待遇与学校同类人员相同,参加教学者计入教学工作量。兼职教师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
 第十二条 建材高等院校和条件好的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并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摄制任务。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没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进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连续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更不能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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