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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抽查由组织考核部门或发证部门组织评审员进行。人数不宜超过三人,抽查时间不宜超过二天。重点抽查原评审组提出改进意见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抽查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证书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企业应向组织考核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由组织考核部门组织评审员按本细则逐项进行。复查后,对符合或高于水平的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低于水平的企业,限期半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者,组织复查部门建议颁证部门对其做出酌情降级或按其证书自然失效处理。受上述处理的企业,自处理之日起需经整改巩固一年,方可重新申请被酌情降级和吊销证书级别的标准化水平考核。
  对高于证书水平的企业,仍按原级别换发新的证书,但可优先申请高一级别的考核。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通过的各级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按本细则进行复查,换发新的证书。复查过渡期至1992年度止。过渡期内未申请复查,原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名词术语的含义是:
  (一)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建设工程,如化工、石油化工等生产装置可以连续运转,从投入到产出一种或多种产品的成套化工、石油化工等工程项目。
  (二)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如一栋车间。
  (三)企业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是指:
  1.国家重点化工、石油化工或国外引进的建设项目(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
  2.企业受化学工业部指令性计划安排承建、企业自行通过市场竞争中标的工程项目或建安工作量较大的重要的单位工程。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4.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项目。
  (四)工程质量水平是指: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经实量实测证明工程质量水平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指标要求。
  (五)企业标准体系表是指:企业标准体系中的单项标准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合理、齐全配套并按一定的结构关系,以图或表的形式表达的企业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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