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报告;
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文本;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项目表(以单位工程为单位);
承建的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认证材料;
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名单;
检查单位效益分析认证材料;
评审组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告;
(四)听取企业领导对开展标准化工作问题的解答;
(五)查阅资料,核实各类情况;
(六)深入现场考查;
(七)根据考核的需要,对企业有选择地进行重点考查和抽查;
(八)评审组根据评审过程的原始记录,汇总认证评审情况、按《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定分数,写出评审意见并由评审员签名;
(九)评审组向企业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将申报表、标准化工作总结、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审表一式四份上报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
(十)组织考核部门对评审组的结论意见进行审理,同意后报发证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标准化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企业标准化水平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十一)经考核,综合评分达到或超过考核申请的级别分数,均按考核申请的级别颁发证书;未达到考核申请级别分数的企业,要按评审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组织整改,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考核每年安排一次,评审时间应在当年八月底前完成,十二月底前批准颁证。对申请考核的企业评审的具体时间由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确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的企业。评审组在企业的考核评审时间不宜超过三天。
第十五条 一、二级(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三、四级)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经化工部基建司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三、四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考核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特别对定级后发现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企业,应进行抽查,抽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抽查未达到水平的企业,限期半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水平者,组织考核部门应建议发证部门对其做出酌情降级或吊销其证书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