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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第八条 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考核的企业均应按本细则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再按所申请考核的级别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提出申请。对建立标准体系贯彻实施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企业不得申请考核,已考核的企业经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考核。
 第九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从四级开始,原则上企业不得越级申请,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申请的,必须经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必须于前一年八月底前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企业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
  (三)自查报告;
  (四)标准体系表。
 第十一条 申请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接受申请部门,按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其申报进行复核后,由接受申请部门提出推荐文件并将申请书于十一月底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待列入国家考核计划后,再进行考核工作。
  (二)拟申请三、四级考核的企业,待列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计划后,按隶属关系将申请书于当年四月底以前分别报送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再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收到企业考核申请书并同意对其进行考核后,应组织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确定一个组长、评审员人数最多不得过七人。评审组中熟悉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管理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三条 考核评审的一般程序应包括:
  (一)评审组根据申报考核企业的情况,拟定检查重点、人员分工和具体要求在评审前正式向企业提出。
  (二)企业应向考核评审组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表;
  企业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是上一年和当年的总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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