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实施采用百分制,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五年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中全部优良的规定。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十年内国际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不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三、三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四、四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优良品率必须符合本地区的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按各自分工进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考核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请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及化工厅(局)参加。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部直属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三、四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部直属企业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负责具体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企业上级单位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