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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
 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1992年3月15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凡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 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集团公司(大企业下属若干个企业)的考核必须有70%以上的主要下属企业已考核确认,方可按已考核确认中最低级申请考核;
  (二)具有同企业建筑安装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企业标准化、并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其人员比例应占企业专业职称人员的1%-3%。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应具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机构;申请三、四级考核的大中型企业,一般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小型企业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覆盖率应为100%,单位工程的质量达标率应为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相应等级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近两年内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
  (三)有违反标准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企业。
 第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与标准化效益;
  (四)企业标准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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