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二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二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办单位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同意,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