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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十三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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