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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职业高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学业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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