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科学技术已日益成为全人类共识的知识与财富,在国际关系中,科技交流往往是国际交往的先导,又是最稳定的合作领域之一。因此,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应当成为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方针。
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贯彻对外开放的政策。尊重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与惯例,保护知识产权。在促进世界科技进步的同时,加速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我国科技工作的自力更生能力,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体系。
24.要根据我国的需要与可能,全方位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在搞好政府间科技合作的同时,扩展民间科技合作的领域与规模,扩大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民间科技组织的对外交往。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既要搞好双边合作,也要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开展多边合作与交流。在发展与发达国家科技交往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交流。要以科技交流、技术贸易为前导,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
25.切实做好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工作,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长远战略措施。
引进技术的选择,应以适合我国需要和增强自主开发能力为原则,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国家要制定技术引进的法规、序列和标准,加强宏观控制与管理,防止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技术引进要与国内科技攻关和技术贸易结合起来,注重软件和关键生产技术的引进,重视技术、资金、设备、管理、人才和市场的协调配合。
国家要通过立法,确保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的资金渠道,确保科研机构参与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引进技术和装备的国产化工作。
26.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要与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计划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开发和合作经营等方式的国际科技合作,选择我国急需或具有一定优势的科学技术领域,参与国际大型科技计划和项目。创造条件,与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在国内或国外合办研究、开发、设计、生产、信息服务等机构,促进技术经济合作。
27.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为推动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增加它们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要在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技术出口。对有出口前景的高新技术开发机构和企业,在政策、资金、外事权限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提高其经营灵活性。要有计划地培养、造就一大批精通专业、熟悉国际环境、熟练掌握外语的科技型经营管理人才。努力吸收留学人员参与外向型高新技术产业的工作。
28.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推动科技人员对外交往、学术交流和智力输出。要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客座研究,在国外兼职或在国际组织任职提供方便条件。对科技人员出国参加学术活动,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在国外工作的优秀科技人员回国服务,聘请外国专家来华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咨询或担任管理职务。
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组织智力输出,扩大技术创汇。要派遣更多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到国外工作,承包、经营技术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在国外建立科研和工程技术服务机构。
29.创造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国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开展有关各国科技状况与科技政策的国别研究与比较研究。针对不同国家在不同领域的特点与优势,制定对其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战略、策略和政策。开辟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经费渠道,多方筹集国内外资金,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供资金支持。
六、政策与措施
30、为了确保把科技进步放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首要地位,国家最高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对全国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统一筹划与指导。强化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能,努力提高宏观决策水平,克服各种条块分割和分散主义倾向,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保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