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2.采用落后、不成熟的生产技术或将落后、不成熟的技术推广出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3.在设计、研究和开展技术攻关中,违反规定,擅自泄漏、窃取、转让、出卖单位或职务科研成果和重要技术情报的行为;
4.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或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中,违背原则,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5.管理混乱,严重挫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劳动、人事、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贯彻执行了国家劳动、人事、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选拔任用干部是否遵循选贤任能、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手续;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执行了按劳分配原则;劳动定员和生产定额是否合理;人才培训是否符合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劳动、人事、教育方面的政策、法律等,在招生、招工和招聘、调配、任免、惩处干部时循私舞弊,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2.工资、奖金分配严重不合理,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3.用人不当或人为地造成劳动定员和生产定额不合理,造成劳动生产率严重下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是否按照降低原料、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原料、材料;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帐卡物是否做到三相符;物资储备是否合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1.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不能用于生产而造成物资严重积压的,或用于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使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2.物资采购舍近求远或供应不及时,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生产、科研停顿等事故的行为;
3.物资保管不善、制度不严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的行为;
4.物资储备定额不合理,造成大量积压或资金占用过多,致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