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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90〕3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1990〕3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5日)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以第5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发〔1990〕31号文件,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职能分工作了全面的明确规定。这是与第55号令相配套的法规性文件,是有关政府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等职能和职责分工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的规定,我部于一九九0年六月以建房字第279号文件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一年八月又以建房〔1991〕584号文发出了“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一年多来,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不少省(自治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了土地收益的流失,为城市建设提供了资金,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相继反映,有的部门违背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的职能分工,擅自越权,致使城市土地经营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出现了某些混乱。为此,特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城市土地经营管理的职能。国发〔1990〕3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设部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一般可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管理”。文件还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拟定土地出让项目具体方案的工作。凡土地经营管理职能不到位的,要切实采取措施尽快到位,职责落实到人,决不能只抓房产管理不抓地产经营管理。
 二、要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照法律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该法还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各地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搞好规划按制,切实加强城市用地的审批管理。凡有违背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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