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92)财外字第7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现随文附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部。附件:《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
附件:
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的对外劳务承包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带动更多的国产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特制订本办法。
一、留成范围
凡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务取得的一切外汇收入,均按本办法实行留成。
二、留成比例
1.公司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租赁等业务及开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所得外汇净收入,从公司成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在五年以内100%留成。五年期满后实际倒“二、八”分成,即80%留给公司,20%上交国家。
2.经经贸部批准拥有经营商品进出口权的公司通过贸易方式出口的机电产品及零配件所得外汇,按出口收汇全额的100%留成;出口一般物资所得外汇,按出口80%留成,20%上交国家。
3.公司在境内承包国际招标项目所得外汇净收入,80%留给公司,20%上交国家;在境内承揽其他业务所得外汇净收入,60%留给公司,40%上交国家。
三、留成外汇的申请,核拨和使用
1.公司在境内、外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租赁等业务所得外汇收入在中国银行结汇后,按季填写《对外劳务承包外汇收入留成计算表》(格式附后),并附结汇水单,由主管部门行文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拨外汇留成,年终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进行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