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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期满时,实际完成的调出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均按违约处理。逾期不调或少调部分,如需方仍然需要,应照数补足,并由供方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需方因逾期交货而不再需要,或是供方不能再补调的,应由供方负责向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确定调出是否逾期的计算方法,以供方发运货物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2%的,可不作违约处理。
  (二)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调出的,接受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调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代贮保管费用。
  (三)调出边销茶的质量合格,但低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扣价、扣整理费的规定处理。质量高于合同规定标准时,如需方同意,可按质论价接收;如需方不同意,应按合同原规定标准付款。
  凡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或感观、理化指标中两项不合格者,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应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由供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需方如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供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无理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
定,从拒付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认责任后十日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行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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