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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报社记者站的管理,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记者站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记者站必须经过报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建立。除记者站外,报社不得建立分社、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有特殊情况需建立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第五条 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的报社。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社,一律不建记者站。
 第六条 记者站的建站范围;
  (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在省外建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四)各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
 第七条 中央单位的报社在规定范围内建立记者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个别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的,须向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申请,提出需要在建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审批机关对这类建站申请,应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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