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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2年3月2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制度,现就我部1987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应是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
 第二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核确认机关)。经贸部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省级审核确认机关考核由经贸部批准并确认的两类企业。国务院各部、委、局所属单位举办的企业由经贸部确认和考核,经贸部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或考核。
  省级审核确认机关因本地区产品出口企业数量多确需将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委托给下一级经贸部门的,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确认两类企业,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合同、外资企业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审核确认,或根据企业投产后的出口实绩,采用先进技术和实际情况及有关合同的履约情况予以确认。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
  1.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并应自这一年起每年3月底以前向审核确认机关报送上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和企业年度外汇收支平衡表。
  2.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是指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本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3.企业的同种产品内、外销产值按同期实际出厂价格计算,没有内销价格可比照的出口产品,其产值可按收汇日企业所在地外汇调剂中心的外汇调入收盘价将出口收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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