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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房改、财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和确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九)其他住房资金。
 四、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不同,分别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如下:
  (一)用于发放提租补贴;
  (二)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
  (三)用于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
  (五)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
  (六)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七)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五、住房奖金的划转和管理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核定划转后的资金分别计入各项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和委托的房改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原有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金额计入各项住房基金,暂维持其来源渠道。预算内的有关支出,纳入统一的预算科目。
  (三)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和补贴资金的划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转或抵补的具体形式。
  (四)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城市住房基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企业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等(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五)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住房制度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并不得因此而调整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和企业承包任务。
 七、各级计划、财政、银行、房地产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过去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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