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港口中转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港口中转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1992年2月29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中转库房、堆栈、货场(以下统称仓库)。
 第四条 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负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任免、变动,应及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八条 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