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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计量控制管理办法

  (四)建立完善的检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和核检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器及被检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制度,检定室清洁卫生制度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在能源、工艺过程、安全环保、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应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的规定(或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化学工业部颁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在用计量器具按其具体使用情况分类,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高标准器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周检。有能力自行开展周期检定的企业,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授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自检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分类管理,编制周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按检定规程检定,其原始记录与检定结果至少保存两年。列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建立台帐,可以不再建卡。
 第十八条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尚未编写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可自编校验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对此类计量器具应加强管理,不得漏项。
 第十九条 企业配备计量器具,应由计控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艺参数或检测、控制等技术条件,选定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在大修计划中应保证计量器具更新改造的费用,新增计量器具的费用可酌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总数及检测点,应采用计算机管理,使之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第二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验收等应严格遵照化工自控设计技术规定(CD50A2-84、CD50A3-81)及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GBJ93-86。

第五章 自动控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过程自动控制是企业计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化工生产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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