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按第九条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机构的,应报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审批,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五条 创办非正式期刊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报送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审批,经批准后,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内部报刊准印证,并向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每年一月和六月办理审批工作,凡创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向部信息统计司报送申请表。
第十七条 新创办期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应持批文到编辑部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三个月不登记注册,原批件作废;逾期半年不出刊者,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期刊出版后,应保持期刊的稳定性,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持登记证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申请国际标准刊号。
第三章 期刊的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各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符合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应刊载此项刊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年、月、日、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第二十一条 各编辑部对期刊的总体设计以及选题、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版面安排等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编辑部要密切与作者、译者、审者、读者的联系,收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编辑人员要热爱编辑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跟踪和捕捉科技信息,熟悉科技语言,有一定的表达能力,熟悉编辑、出版、校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