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向价格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价格资料;
  (三)负责本地区建材行业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对下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属于重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制定应上报价格部门、主管部门备案;
  (五)协调、处理本地区建材行业的价格争议,配合物价部门检查、处理价格违纪、违法行为;
  (六)建立本地区建材行业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章 建材企业价格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建材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有企业负责人分管价格工作,负责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并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价格问题作出决策。
  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价格业务量需要,自行决定设立相应的价格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价格人员,负责日常的价格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建材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材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对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确认并经物价部门和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建材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
  (四)制定冷背残次商品处理价格。
  (五)对建材新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制定试销价格;
  (六)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建材产品提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建议方案。
 第十九条 建材企业在价格方面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二)如实上报价格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产品成本、价格资料;
  (三)服从价格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薄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价格部门和建材主管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的建材企业其产品价格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的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材价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法规,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