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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2月2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价格管理,推动建材价格改革,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种建筑材料产品、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和建材行业归口管理的建材机械产品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应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四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应结合建材行业的特点,认真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建材工业价格采取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少数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材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建材工业产品价格的构成包括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建材工业价格中所包括的利润原则上以成本利润确定,但也可以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采用其它可行的方法确定。
 第七条 采用成本利润定价的建材工业产品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行业的平均成本(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换算税率)
 第八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建材工业产品价格,以行业的平均成本、应纳税金、政策和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九条 制定、调整建材工业产品价格应按质量标准和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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