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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办法(试行)

  申报单位应先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分。认为已达到某一级标准,可向国家商检局提交机关档案管理定级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关档案工作概况、机关档案室申请等级、对照标准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填报《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申报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预评
  为切实做好定级考评工作,各单位可在正式考评前,请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应数量的评审员到本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咨询,并按照《考核标准》进行预评。对预评中查出的问题及时改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第二十条 考评
  考评小组听取申报单位自评情况汇报后,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考核,每项考核结果须经评审小组半数以上成员认定才算有效。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小组集体议决。评审完毕后,评审小组应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同时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参加考评的评审员须逐一签名,然后将《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其申请报告呈报国家商检局审批。
  凡经考核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由考评小组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在约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复评,经复评不合格者,当年内不能再申报定级。
 第二十一条 审批
  国家商检局依据评审小组的考评结果予以审查,并在其《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一份批复给申报单位,一份归档。
 第二十二条 颁发等级证书、级别标牌
  申报定级的各地商检局,经评审小组考评,国家商检局审批合格后,由国家商检局统一颁发等级证书和级别标牌,并逐级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证书效力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是衡量持证单位机关档案管理水平和档案干部业务素质的重要标志,是档案工作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考绩评奖、晋职晋级的一个依据,也是档案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一个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根据《档案法》第九条规定,已获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对有关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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