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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组织若干个五至七人的评审小组(包括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至二人),设正、副组长,在国家商检局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档案管理定级的考评。
  根据需要,由国家商检局办公室指定商检系统档案工作业务协作组(以下简称档案协作组)或各直属商检局,临时组成四至六人的评审小组(包括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人),负责各地区商检局档案管理定级考评。
 第十二条 商检系统评审人员由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档案部门或档案协作组推荐,国家商检局审批、聘任。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评审员由本级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具有省(市)级评审员资格者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评审人员设省级评审员和地市级(以下简称市级)评审员两级。省级评审员可参加各地商检局定级考评。市级评审员参加各地区商检局定级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协助省级评审员参加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的定级考评。
 第十四条 评审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因故调动或因其它原因不宜任评审员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拟聘评审员应由推荐部门填写《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评审员推荐表》(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报国家商检局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商检局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档案工作办法、标准。
  2、具有馆员(省级评审员条件)或助理馆员(市级评审员条件)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机关档案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档案管理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
  3、能熟练掌握本办法和《考核标准》。
  4、坚持原则,工作认真,办事公道。
 第十七条 评审员职责:
  1、参加机关档案管理定级的考核、评议。
  2、向有关部门反映评审工作情况,研究考核、评议中的问题。
  3、协助有关部门对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定级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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