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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办法(试行)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办法(试行)
 (1992年2月21日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检系统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商检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商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分设三个等级,第一级最高,第二级次之,第三级为起点。每一级考核标准均设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文书工作、基础设施、自身建设、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六个大项,每一大项内设若干子项。
 第三条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按《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考评,采取百分制。每一等级总分达到九十分为该级的及格标准。
 第四条 申报定级单位,必须具备专用库房,有充足的档案装具,对机关的全部档案实行综合管理,有健全的档案工作制度和管理体制,方可申报。
 第五条 档案管理定级每年可申报一次,新成立的单位满三年后方可申报,档案工作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申请。
 第六条 申报定级的单位,经考评、复评未达到所报等级,不等于达到了下一等级标准。
 第七条 档案管理定级后,一般要经过一年的巩固提高过程,才能申报晋升上一等级。确系成绩突出要提前晋级的,需经国家商检局批准。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档案部门负责组织各直属商检局及下属商检局档案管理定级的考评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检局及国家商检局直属单位。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人员

 第十条 为加强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工作的领导,由国家商检局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牵头,聘请国家档案局主管机关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顾问,成立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工作领导小组。定级考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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